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致畸作用
◆致突变作用
◆致癌作用
◆非致畸性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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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全”或“无”的意思吗?
受精后的2周内,孕卵着床
前后,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是“全”
或“无”的。
“全”--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
“无”--则为胚胎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
致畸高度敏感期
受精后3—8周(停经5—10周)称“致畸高度敏感期”。
神经组织于15—25日
心脏于20—40日
肢体于24—46日
眼畸形在24—39日
外生殖器在36—55日
由于许多器官是同期形成的,所以一种药物可造成多发畸形。
各种畸形发生时间与胎龄关系
胎龄
第3周
第4周
第5周
第6周
第7周
第8周
畸
型
心异位
脐膨出
气管食瘘
腿短小
先天心脏病
先天心脏病
脐膨出
缺肢畸形
半脊椎
腕或踝脱臼
室间隔缺损
短头
缺肢畸形
气管食管瘘
白内障
兔唇、无下颌
肺动脉狭窄
短手指
并腿畸形
半脊椎
腿短小
白内障
指脱臼
鼻骨发育不全
顔面裂
先天心脏病
腭裂、小下颌
腕或踝脱臼
主动脉异常
短头
孕妇合理用药原则
(一) 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因为没有一种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是绝对安全的。
(二) 只有药物对母亲的益处多于对胎儿的危险时才考虑在孕期用药。
(三) 若病情甚轻容许推迟治疗者,则尽量推迟到妊娠中,晚期在治疗。
(四) 新药、老药同样有效时,应选用老药。新药多未经药物对胎儿及新生儿影响的充分验证,故对新药的使用更须谨慎。
FDA: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等级分类表
A 有人类为对照组证明对胎儿无危险。属此类者仅少数药。(多种维生素)
B 在动物实验中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动物实验证明对胎儿中曾显示有不利影响,但在人类对照组中无此作用。有几种常用的药物属于此种,(青霉素类)。
C 对动物和人类无恰当的研究,或者动物实验对胎儿不利,但对人类又无可利用的有价值数据。很多在妊娠期所用的药物属于此类。
D 已有证据证明该药物对胎儿有危险,但在妊娠期是否用此药应权衡其利弊。(卡马西平和苯妥英钠)。
X 已证明妊娠期用此药其危险性明显大于任何有利之处。(维甲酸)
FDA对有致畸危险性药物能否为孕妇服用的判断意见
类别
动物实验结果
孕妇接触结果
孕期能否服用
A
无
阴性
如需要可用
B
阴性
不详
同上
阳性
阴性
同上
C
阳性
不详
如利大于害可用
D
阴性或不详
阳性
仅用于危及生命的患者
X
阳性
阳性
害大于利,不用
哺乳期合理用药原则
◆哺乳期妇女用药应明确指征。
◆哺乳期妇女用药时间可选择在哺乳刚结束时,与下次哺乳相隔4
小时。还可根据药物的半衰期来调整用药与哺乳间隔时间,尽量避开
药物高峰期。
◆若哺乳期妇女必须用药,而药物对有害或不能证实是否无害时,
可暂停哺乳。
孕产妇常用药物——抗生素
青霉素类:
包括苄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异恶唑类青霉素和其他半合成的广谱青霉素。妊娠期使用对孕妇和胎儿相对安全。但较晚问世的一些制剂如:呱拉西林、美洛西林等,对胎儿安全性的研究尚不充分,应在特需情况下才考虑应用。
妊娠合并淋病、梅毒之首选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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