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保护对象】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山岳、湖泊、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塑、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条【保护原则】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职执法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
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旅游、林业、文化、公安、宗教、公用事业、市容环卫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维护、维修、客流量增长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预算调整机制。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与公布】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主动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法查阅。
第九条【规划修改与调整】经批准的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规划实施】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建设、保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实施规划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要求】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非历史建筑的修缮、建筑外观改变等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安全和林木更新抚育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在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包括历史建筑的修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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