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
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计划;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负责核查、上报灾
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
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
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规划和政策;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的审核报批和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各类福利设施标
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
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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