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诉讼之门------民事诉讼法
概要:民事诉讼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执行等程序;广大官兵应当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克服错误认识,正确处理民事争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现代法制国家的三大诉讼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经历了与刑事诉讼不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的最初阶段,以及誓金制度、程式诉讼等形式。随时着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
“公法”与“私法”,诉讼也开始分为“公诉”与“私诉”。公诉是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现在的民事诉讼就是在古罗马私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早具有民事诉讼法典雏形的规范性文件,是166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民事敕令》。最早的完整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于1806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我国西周时期的奴隶制法,就有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所衽的制度与誓金制度非常近似。但直到清朝未期,中国始终未能颁布民事诉讼法典。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曾先后制订过民事诉讼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总结过去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的单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大量司法解释。1982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颁布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国诉讼法》。近2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这两部法律,审理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为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法制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相同,人民法院必须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如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上诉等。三是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一切当事人违法行为都受法律制裁。
调解原则调解原则的含义是:(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2)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达到协议;(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并且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则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重要方式,许多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的。它对于化解矛盾和隔阂,促进团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调解与社会团体调解,在性质、效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主要是,社会团调解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反悔,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的辩论,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诉讼阶段。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局面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创造条件,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任何人对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对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自行免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基于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如财产被侵害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也有权放弃赔偿。另一类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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