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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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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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