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讲授人:任一平
5/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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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1章法规框架
第2章航空器证书
第3章 AR-43部)
第4章 AR-39部)
第5章 AR-145部)
第6章 AR-66部)
第7章民用航空器运行维修要求
第8章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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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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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民航组织职责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nization
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
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
成立时间:1947年4月4日,总部设在蒙特利尔
至2009年底共有190个缔约国
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民航活动管理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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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的职责(9个方面)
保证安全、有序的发展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飞机设计和操作技术
鼓励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的发展
满足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需要
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各缔约经营的机会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空的飞行技术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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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理事会
秘书处
空中航行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
联合支援委员会
人力支援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
非法干扰委员会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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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
职责
审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
对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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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公约附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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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出版物
国际民航组织公告
会议最终报告
公约附件
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补充协议
外场手册
国际民航组织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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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CAAC的职责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英文缩写为--CAAC
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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