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职工安置方案
(草案)
清算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因企业联营合同到期,经董事会决议双方不再联营并对企业进行清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职工安置原则
维护稳定,依法安置,兼顾特殊情况。
二、安置职工范围
安置职工范围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工伤职工、退养职工、请长假职工等。
三、企业职工情况
截止2015年10月31日,企业职工224人。具体情况如下:
1、停产前在岗职工人;
2、停产前离岗职工人。其中伤病残退出工作岗位人;长期请假(请假超过六个月) 人;停薪留职人;内部退养人。
四、职工安置办法
(一)确认劳动关系。
安置职工为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确认劳动关系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正式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职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办理入职手续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安置的普遍原则
1、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31日终止(2015年10月31日为清算基准日)。
2、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具体如下:
(1)支付年限: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公司进入清算时止(即2015年10月31日)。
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离职后又再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自最后一次与企业建立连续用工的时间起算。
(2)经济补偿计算原则: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职工在基准日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特殊情形的职工安置
(1)停薪留职职工: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退养职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退养协议》继续履行至期满终止。《退养协议》终止之前仍由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支付退养费用。退养职工不参与本次一般职工的安置。
(3)工伤职工:如工伤职工还在治疗期及停工留薪期,等停工留薪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和伤残鉴定后,企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及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停工留薪期满时终止;经济补偿金按照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长期请假:工资标准按照上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留守职工的劳动关系至清算结束时终止。留守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至清算结束时止。在清算期间,留守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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