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
导言
夏代的“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该理解为在夏朝建立以后,为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
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我们现在无法确切地说明夏朝的法律究竟有多少、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根据早期历史文献的记载,可以判断夏朝的法律已经有较大的规模。
夏代的罪名与刑罚
从散见的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到,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所谓“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如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墨刑是五行中最轻的一种。
夏代的监狱
根据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圜土”愿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
商代及其文化
商代“汤刑”与罪名
《左传》记载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商代甲骨文以及其他文献资料均证明,商朝的刑法在夏朝刑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罪名已明显多于夏代,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舍弃稼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有功于民”等等。对于各种犯罪的处罚,相应也更加具体和详细。
商代的刑法制度
主要还是沿用夏代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作为常用的主体刑罚。在甲骨文中,已有关于墨、劓、刖、宫的记载,说明“五刑”在商朝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在商朝,五刑中的大辟即死刑的方法更是多种多样,且日趋残酷。
特别是在商朝末年商纣王统治时期,还出现过炮烙、醢刑、脯刑等著名的酷刑。
西周法律制度
武王罚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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