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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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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XX镇党政机关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除书记、镇长的公务用车外,滇CM5321、滇CL0551公务用车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统一管理及调配。为节约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能拼车的尽可能安排拼车。
第二条领导需公务用车的,必须与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取得联系,再由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统一派车。未经党政办批准,驾驶员一律不得出车。严禁领导未与党政办联系私自叫驾驶员出车。
第三条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安排出车,必须相互沟通,确保掌握在家或外出车辆情况,以便派车。若党政办主任、副主任不在办公室时需派车,办公室工作人员需电话请示党政办主任、副主任,经允许后方可派车。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必须听从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的线路安排,并作好行车里程记录,返镇时及时报告党政办主任和副主任。派车公务中,领导确因公务需临时延长较远里程的,由乘车领导向党政办派车人取得联系,派车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延长里程事宜,并作好延长较远里程登记。
第五条驾驶员在接到党政办主任或副主任派车指令后,必须随叫随到,若不能到的需说明特殊原因。无故不到的,处驾驶员每次责任金100元;三次不到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对其谈话;五次及以上不到的,提交党委会处理,属临聘人员的自动解除。
第六条相关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公务用车的,由部门负责人向该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该部门分管领导再与办公室指定派车人员联系,再由派车人员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严禁部门负责人直接向办公室指定派车人员派车。
第七条镇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在外过夜,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过夜的,需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领导外出两天及以上学习培训的,驾驶员送达后便返镇,车辆不能随同领导滞留。
第八条滇CL0551越野车的使用原则上优先于安监工作,但安监办用车必须采取提前一日预约,未接到预约的党政办原则上安排领导用车。预约程序由安监办负责人向分管安全的领导汇报,再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向党政办指定派车人员预约联系,安监办未预约确需紧急用车的,由办公室派车人员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严禁安监办用车直接向办公室指定派车人员派车。
第九条办公室车辆调派原则是先紧急公务后日常公务;先边远地区办公后临近地区办公,先主要领导后其他领导。若遇上级单位需要抽调公务用车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十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人驾驶制度,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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