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32、催告制度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3、保险费补交4、可保条件5、复效成功的条件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
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张先生于20**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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