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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科学作业本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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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导师:朱凡副教授
作者:李云霞






中国·重庆
二○○七年九月
内容摘要

无效婚姻问题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2001 年我国修订《婚
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增加了第 10、11、12 条关于狭义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
的一大进步。但是,该制度在具体设计上并不完善,这主要是因为本次修
订只是对婚姻法的过渡性修改,即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对急需
解决的问题,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制度,完
善结婚立法的结构体系,给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至于其内容还有待在
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与发展的研
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国外有关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经
验的总结,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的探讨,明确应将制裁违法行为与保护
相关当事人基本民事权益并重作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趋向,并提出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些粗浅设想。
本文第一部分着重叙述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广义及狭义无效婚姻的范
围,无效婚姻所具有的特征,以及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违法程度、
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别。简述无效婚姻制度的起
源和发展史,并通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情况的介绍,指出我国增设无
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适应形势需要的正确且明智之举,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
的空白,不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角度,不论是
从中国的现实需要考虑,还是从司法实践的需要考虑,都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阐明,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完善了我国的结
婚制度,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了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调整
作用,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婚姻
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第二部分是按照仅设狭义无效婚姻制度国家、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国
家、兼采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国家这三种分类,对目前世界上
较有代表性国家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法国、俄罗斯、意大利
以及美国各州为例,简述仅设狭义无效婚姻制度国家的一般规定,以及它
们都规定了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或排除条件、都采取宣告婚姻无效、
对善意配偶和子女一般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等共同之处。以德国 1998 年
5 月通过的《重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1998 年7 月1 日生效)为例,归纳
总结仅设可撤销婚姻国家与仅设狭义无效婚姻国家所具有的三个共同点,
即它们在设置上都属单轨制国家,都不对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进行
区分;在程序上都必须经过法院宣告;在法律后果处理上有很多相似的地
方。以瑞士、日本、英国为例,概述其无效婚姻制度的共性,分述其在狭
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等
方面各不相同的规定。
第三部分阐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借鉴了外国立法通例,采用的是狭
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二元结构,即双轨制设置,分类上把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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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