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集团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付具体包括投资性支出、经营管理运行支出和内部资金划转三类。
(一)投资性支出:指公司股权投资支出、工程项目建设支出等。
(二)经营管理运行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营运管理支出和还本付息支出。
固定资产支出指公司购置车辆、办公设施设备、房屋装修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等支出;营运管理支出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日常营运支出,具体包括:公务借款、日常费用支出、定(限)额支出等;还本付息支出指按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含资金拆借协议)约定,支付的借款本息支出。
由于公司承担的建设项目未分设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公司日常费用支出管理。
(三)内部资金划转:指资金在公司不同账户之间调度涉及的资金划转。
第三条资金支付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转账两种方式。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在预算范围内,单笔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总经理审批(工资性支出、税费缴纳等除外);单笔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超预算、无预算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特殊情况下,需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六条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为:
经办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经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批)→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办理支付。
第七条涉及合约管理部主办的合同事项的资金支付,按前述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办理,但在财务部审核前,需经合约管理部审核。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八条因办理公务需要事前借用现金的,应按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公务借款。公务借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且必须做到“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九条因公务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金的,应按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备用金借款。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实际“年末结清、年初预借”的办法。
第十条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支出,应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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