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意见建议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中央组织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将该答复意见刊登于此,供学习参考。1.问:
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
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5.问:
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答:《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6.问: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这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答: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7.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
(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答: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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