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屯煤电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上诉人大屯煤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祝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大屯煤电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建设十一村住宅小区,该小区建筑面积158000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网点、配套小学及幼教等设施,大屯煤电公司将全部工程以承包责任书形式交给其下属法人单位建安公司负责全过程建设,要求小区总工期26个月,从1994年11月开始到1996年底全部竣工,同时在责任书中希望建安公司全力以赴,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施工方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建安公司接受任务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决定于1994年10月15日在公司内部进行招投标。祝某组织了7人承包小组,参与了投标。经建安公司对内部5个投标小组进行审查评议,祝某小组中标。中标后,从1994年10月20日开始,祝某即着手进行十一村工程的前期三通一平工作。1995年1月2日,十一村工程举行开工典礼。1995年1月23日,建安公司作为甲方与祝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十一村工程模拟租赁、项目管理、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十一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模拟租赁给祝某(乙方)承包组经营承包,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者,实行集体承
包,个人负责模拟租赁经营承包。项目经理对内对企业负责,对外代表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增值,自主经营,超收归已的“国有民营”自我经营机制。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十一村工程交工时止。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十一村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经理颁发代理人证书。合同还约定,乙方对合同履行交纳保证金10万元,现金由甲方专款存入银行,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给祝某颁发代理人证书,祝某也未向公司交纳10万元风险押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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