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
2002年7月19日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绿地控制
第七章特殊用地
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附则
附录名词解释
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
侧布置)
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
侧布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a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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