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01年秋入学)课程考试模拟试题
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
简答题(下列5题,任选3题,每题15分,共45分)
?国际上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有哪两种主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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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共55分)
?条约保留的目的、范围和法律效果分别是什么?(25分)
。(30分)
参考答案
简答题
?国际上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有哪两种主张和实践?
国家豁免权也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它通常是指司法豁免权,即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外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
从目前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国家豁免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是绝对豁免论,又称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不管国家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除非国家放弃豁免,一律给予行政和司法豁免。二是有限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主义。这一理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行为和管理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统治行为或公法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管理行为或私法行为则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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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实践中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三种。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共管除适用于陆地领土外,有时还可适用于河流、海湾等。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或抵押给另一国。
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该国的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应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际地役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该国自愿提供役地。国际地役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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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的管辖之下,它属于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不得将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形势管辖权。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公海的法律制度:(1)公海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即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⑤捕鱼自由;⑥科学研究自由。(2)公海的管辖权。①船旗国管辖。②普遍管辖。③所有国家合作以制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非法广播等行为的义务。④登临权。⑤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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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2)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事馆长同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的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5)按国际实践,外交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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