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讲稿
一、基本概念及基础知识
(一)国家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首先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这一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3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区分这三个等的原则标准是: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从以上密级划分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上3个等级的密级是以泄露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绝密级——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
机密级——严重的损害后果。
秘密级——损害后果。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旦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这是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工作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要素
我们的部分单位或部门虽然不直接产生或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宜公开的工作事项,这就是所谓的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四)保密工作的含义及其方针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加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二、当前我县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保密工作人员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省、市一系列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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