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珠海市某某公司与杜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西立民终字第0025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原审被告珠海**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吴**。上诉人珠海市**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雁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被告珠海**公司陕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且陕西分公司的住所地已经变更为西安市新城区**街**号x号楼x幢**室,不属于雁塔区辖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珠海**公司陕西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系依法成立并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变更后的住所地虽不在雁塔法院辖区,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小区,属雁塔法院辖区。且被上诉人杜**选择向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彩玲审判员周小弟代理审判员程冬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陈平
篇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为保护船员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辖区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辖区法院审判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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