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过程。99年《统一合同法》首次引进了“要约”和“承诺”这一对,要约和承诺是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纯粹技术性规则,依靠这一规则我们能够对合同订立中各方的行为定性,从而对合同订立与否作出判断。本章还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之前的责任(先契约义务)。
第十章合同的订立
——要约、承诺和缔约过失责任
2018/5/29
目录
第一节、合同成立和合同订立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
第三节、信赖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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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成立和合同订立:
合同
成立
合同
生效
“契”
①订立合同
Ⅰ. 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义务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对合同内容(必要条款)的动态过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静态客观状态)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观价值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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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
(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权债务的关系。
■合同订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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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
【提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制订以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有关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合同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是对订立合同方式的首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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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把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一、概念辨析和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法中称为“发盘”(Offer)。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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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体特定)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受要约人不一定是“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必须表明,一旦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意思表示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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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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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写明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
1. 可以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
2. 必须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自己所发出的要约表示的拘束。换言之,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不得随意单方消灭要约,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要约邀请人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产生任何拘束力。
3. 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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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①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②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和“允诺”:美观;质量;使用功能;环境;
■“重大影响”:买方与上户口;
■商业性的吹嘘:“理想居所”;“置业首选”;“升值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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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合同的订立(09修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