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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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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0929
【实施日期】 19940929
1994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出入监管
第五章金融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八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
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
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
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隔离线,对保税区实行隔离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对台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
、出口加工。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码头经营、运输
、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
第四条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可以根据本条例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机构。
第五条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制定产业导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投资、建设、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环
保、劳动、保安、统计等方面的管理;
(五)协调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六)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财政收支;
(七)负责保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
理。
第八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
政府负责。
第九条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
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管理机构遵循简便、高效、公开、优质服务的原则处
理保税区有关事务。
【章名】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
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合并、分立、终止等,须向管
委会及海关、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
许供应非保税区。
第十四条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保税区企业可在区内储备关系
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
第十五条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
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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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