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0929
【实施日期】 19940929
1994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出入监管
第五章金融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八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
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
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
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隔离线,对保税区实行隔离管理
。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对台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
、出口加工。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码头经营、运输
、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
第四条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可以根据本条例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机构。
第五条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制定产业导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投资、建设、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环
保、劳动、保安、统计等方面的管理;
(五)协调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六)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财政收支;
(七)负责保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
理。
第八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
政府负责。
第九条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
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管理机构遵循简便、高效、公开、优质服务的原则处
理保税区有关事务。
【章名】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
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合并、分立、终止等,须向管
委会及海关、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
许供应非保税区。
第十四条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保税区企业可在区内储备关系
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
第十五条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
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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