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说明: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无影响和变化)
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跟本公司无关)
原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
条例这次修订,对程序问题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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