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表》(附表1)一式两份。
第四条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中表》(附表2)一式两份;
第五条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履历;
(二)《中表》(附表3)一式两份。
根据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入会事
宜,并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秘书处接受申请单位提出的入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协会主席和秘书长同意后,向符合条件者发放会员证;
(二)秘书处通过网站、内刊定期公布新入会会员名单。
第八条协会按照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不收会费,非营利性组织每年不少于2000元,营利性组织每年不少于5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元。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会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变更
(一)会员合并、分立、解散、撤消,以及会员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经法定
程序认定的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三)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会员,授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先进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在协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突出贡献奖”。
第十三条会员处分
(一)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协会常委会批准,暂停其会员资格;
(二)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整改期限,在期限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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