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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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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因工(公)死亡或伤残职工帮助,特制定《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保障,参加保障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是否本城镇户口”五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

保障费
第三条每人一份,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
第四条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五条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三个保障责任:
1、一般住院补助
2、重大疾病补助
3、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因公殉职或致残(1-10级)补助
第六条补助标准:
1、住院补助金每日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天数30天(1500元)。
2、在保障生效之日60天起,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的,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20000元(重大疾病范畴详见第十八条)。
3、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因公殉职或致残(1-10级)补助金
(1)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因公殉职一次性补助10000元;
(2)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1-4级或因公致残等级1-4级一次性补助10000元;
(3)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5-6级或因公致残等级5-6级一次性补助5000元;
(4)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7-10级或因公致残等级7-10级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七条首次参加保障执行6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障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在本市二、三级医院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住院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金;被保障人于保障生效之日起60天后,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1-10级)者、因公殉职或致残(1-10级)者,可申请领取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补助金、因公殉职或致残(1-10级)补助补助金。
第八条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因工(公)死亡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种重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慰问金)的,在本保障周期内患重大疾病的只能享受一般住院补助。
第十条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6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障生效之日起,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加保障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加保障,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住院补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欺骗、故意行为;
2、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5、被保障人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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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