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讲座
主讲人谌文友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方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发布,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招标投标法法律政策体系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2000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领域的基本法律。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
第四层次是招标投标的政策要求。
1、《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2、江西省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招标投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民商法的关联性
(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
调整的法律关系:
1配制;
2、重在保护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着紧密的关联和衔接。
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采用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条例》第60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规定,也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条例》第35条关于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符合《合同法》对撤回、撤销要约的要求。《条例》第58条的履约担保的概念,与《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充分衔接。
三、招标投标特性和基本原则:
▲特性:行政许可性、行政监督性、公开性(社会监督性)
▲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2、诚信原则
四、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1、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是签订合同的程序,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
(1)招标行为即是要约邀请(附加条件的要约邀请)。
2)投标行为即是要约行为。
3)确定中标人即是承诺行为。。
五、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不少于3家)参加投标竞争。
3、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
4、招标方式适用条件
招标方式有公开与邀请,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什么样的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甚至可以不招标。有谁核准?
(1)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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