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入罪部分)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对方不同意,对方也确实不同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明显难以反抗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奸淫幼女多人的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
借口"讨水喝"骗开门两男子轮奸隔壁老乡妻子
东南网-海峡导报12月1日讯他们二人借口“讨水喝”,合伙轮奸了老乡的妻子。不过,第二个进屋强奸的杨某在作案时,发现床上有一个未满一岁的婴儿,羞愧之下,他自行离开现场。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向某伙同他人强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第一个进屋强奸的向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一起参与轮奸的杨某目前也已落网,但还未被起诉到法院。
轮奸:是指两人以上在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
陕西略阳干部涉嫌嫖宿幼女案7人被提请批捕
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违法犯罪分子引诱、介绍1名幼女卖淫。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查处。经公安机关查明,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经程某(男,20岁,系城关镇农民)、高某(女,14岁)、汪某(女,15岁)介绍,犯罪嫌疑人魏某(系郭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系郭镇干部)、蒋某(系郭镇干部)、孙某(系城关镇农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系城关镇农民)在县城4处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进行嫖宿。
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对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因高某、汪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对其另案处理。
11月26日,略阳县公安局对涉嫌参与嫖宿幼女的郭镇3名镇村干部和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月30日,略阳县委作出决定,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予以停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㈠自然因素
:夜间(22:00—2:00)
:高温(超过30℃)
:偏僻,隐蔽
㈡社会因素
---滥酒,吸毒
(社会阶层化)
㈠针对自然因素
-----增加照明设施,巡逻警察;女性尽量避免单独夜间外出
-----女性在大街上尽量避免穿过分暴露的衣着;减少摩擦,冲突
-----⑴绝不能独自跟随不熟悉的人去偏僻的或不熟悉的地方;⑵女性向陌生男人问路后,不要轻易跟随他走;⑶不要贪图小方便而搭乘陌生人的机动车
㈡针对社会因素
2. 贫富差距
-----预防熟人作案
假如遭遇强奸
向光亮及有人的地方奔跑呼救,如地处偏僻
用力袭击强奸犯要害,如打不过强奸犯
呕吐和排泄,让强奸犯见脏而退(非女性化)
遭遇强奸要生命还是贞节
《楚天都市报》(9月22日)报道,黄州市一名17岁少女被三条色狼逼至三楼仍不屈从,在英勇抗击三狼的殴打和撕扯衣服之后仍孤立无援,万般无奈之下便选择了跳楼
有人说,强奸这一犯罪本身,就是对女性精神以及权利的无耻践踏,而这一男性的罪恶,竟然要求女性以生命来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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