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柏垭中学校
教职工聘用合同
聘用学校名称:阆中市柏垭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全民
主管部门: 阆中市文化教育局
地址: 阆中市金城镇北街14号
受聘教职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教师资格证编号:
毕业院校、专业:
教师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 编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双方平等协商( )被学校聘为( )老师或教辅人员,订立本聘用合同,并确认以下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受聘教职工同意按学校要求,担任岗位工作。
双方约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受聘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同时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受聘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学校应为受聘教职工提供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受聘教职工应遵守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定。
四、工作报酬。
学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根据受聘教职工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支付受聘教职工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
受聘教职工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课时津贴等报酬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等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受聘教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受聘教职工的公休假、寒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时受聘教职工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受聘教职工因公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四)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间,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受聘教职工应服从学校的管理。
七、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学校和受聘教职工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试用期内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一个教学年度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受聘岗位其他约定的。
5、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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