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
乙方(承揽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负责从切胗、洗沙、打胗到刮胗的加工,甲方负责产品的包装。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由甲方提供原料、质量标准,生产时乙方监制,甲方负责监督生产流程和对产品的验收,如出现不合格项,甲方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对乙方进行返工及处罚。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必须当日产品当日加工,日宰杀量在3万只以下要求全部清货,3万只以上,允许代存≤400kg成品,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如出现变质产品,乙方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光亮度,%以上,甲方负责验收刮胗后的成品与黄皮带肉。%以下,双方共同去找原因,如果因刮胗带肉多造成出成低,根据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工作时间,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制定,如出现单方私自更改工作时间而造成的产品积压等现象,由私自更改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甲方必须保证月宰杀量≥70万,如持续2个月以上宰杀量低于70万,工资结算要按月宰杀量70万结算。
第七条:产品加工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从切胗、洗沙、打胗到刮胗;所使用工器具公司不提供。)
核算时根据每月的宰杀量计算,每月20号给乙方结算上月加工费;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扣除。
乙方不享受甲方的任何福利待遇。公司提供住宿。
乙方须付给甲方20000元的加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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