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五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四章国际专利法
第五章国际商标法
第六章国际版权法
一、基本概念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法、
商标、商标法、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权的行使、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可转让许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商标注册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权的消灭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权、专利申请、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形式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度、专利权的行使、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转让许可、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消灭
专有技术、保密条款
二、重点问题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的一项首要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该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此原则均有所规定。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Protection for Lowest Criterion)所谓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保护公共利益原则(Protection for Public Benefit)保护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她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和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的。这个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15个专门机构中的第14个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2、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并于1982年11月18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
A、工业产权条约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 3)《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 5)《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 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 7)《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罗加诺协定》(1968); 8)《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9)《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 1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11)《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比条约》(1981); 12)《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1989); 1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 14)《商标法条约》(TLT)(1994)。
B、版权条约
版权条约有: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1); 4、《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4);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1996);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
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生效。它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第1个世界性的国际公约。也是从建国最多,影响最大的1个国际公约(1999年参加国达155个)。我国于1984年参加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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