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一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上的合法行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特征:
(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行为;
(二)有益于社会的或至少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
(四)受国家法律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
(一) 依照法律规范的性质: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用和法的适用;
(二) 依照行为人的动机和心理期望:积极行为、顺应行为、法律强制力下的行为;
(三) 依照行为主体的不同:自然人的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
(四) 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一般的、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五) 是否作为:作为的合法行为、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特点:
(一)构成违法的只能是行为;
(二)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四、违法的构成
(一)违法客体: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行为,包括作为何不作为。
(三)违法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
(四)违法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五、违法的种类
从主体的角度:公民的违法和法人的违法;从主观方面: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一) 刑事违法。
(二) 民事违法。
(三) 行政违法。
(四) 违宪。
六、产生违法的原因
(一) 产生违法的社会根源
(二) 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主观原因
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 和违法行为相联系;
(二) 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三) 体现了违法者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强制性;
(四) 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二、法律责任的作用
(一)保护(惩戒)作用:惩戒违法者和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二)教育作用:对违法者和社会上的一半大众。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性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四)及时性原则;
(五)不可避免性原则;
(六)此外还有民主、法治、人道、法律责任的个人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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