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
1、法律责任主体
2、法律责任的客体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刑法:故意,过失之分。故意直接和
间接故意
民法:故意或过失。
环境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分故意或过失而追究民事责任时,不分故意或过失,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引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大多数情况:
特殊情况:
三、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中最轻一种)
1、概念
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
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2、构成要件
3、类型: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四、环境民事责任
1、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
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
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2、特点
3、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
形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4、破坏资源的民事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
五、环境刑事责任
1、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认定
3、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第六章环境争执与环境诉讼
一、环境争执
1、定义:指环境法的主体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又称环境纠纷。
2、种类:
要求确认环境保护法主体权利的争执
要求确认他人对他负有某种义务的争执
3、解决途径
争执双方可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
解决争执。一般可选如下途径之一:
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争执的协议;
请律师主持达成解决纠纷协议;
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持达
成协议;
请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处理;
司法诉讼或司法解决.
二. 环境诉讼
是旨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即环境法主体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
法环境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是人民法
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
1、环境行政诉讼
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要求国家机关赔偿之诉
司法之诉
2、环境民事诉讼
停止侵害之诉
排除防碍之诉
消除危险之诉
返回财物之诉
恢复原状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
无过错责任制;
举证责任转移;
因果关系推算;
两罚、多罚制度
3、环境刑事诉讼
是由国家检查机关为追究从事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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