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作者:朱杰焰朱林林
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忽视、淡忘,随着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加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应予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
Discussion on the Position and Procedural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
Abstract: The criminal victims had once been ignored in criminal litigation. After the Discovering victims movement, many countries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protection for the benefits of victims.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of China, the victim is one party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 These regulations are rational on the whole but some specific regulations need bettering.
Key Words: criminal victim; criminal proceeding; procedural rights; improvement
一、前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特别是如何保证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共识。而我国自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近年来的刑事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注较多,而对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的关注相对显得较淡。
笔者要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概念作个界定。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学科理解有不同的意义。本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只讨论自然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二、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
(一)古代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即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集中体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人类社会早期,实行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那时,国家没有专门的追究犯罪的机构,如果被害人不起诉,诉讼便不会发生,是“无原告既无法官”的时代。这种诉讼机制中,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他个人无权干涉。。。法官居中裁判,没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可见,在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处于主动地位,他掌握着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这一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害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决定着自己的诉讼前途与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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