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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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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三家联合文件民发【2011】192号,赣民发【2012】3号,永民发【2012】31号):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2011年11月17日印发;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1年11月
15日。
江西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2年1月13日。
永修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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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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