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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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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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所谓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排除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与强制措施所构成的补救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三、行政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2. 行政补偿
3. 行政赔偿
4. 行政诉讼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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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救济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评述
(一)行政救济与监督行政
(二)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三)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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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补偿法
三、行政赔偿法
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救济法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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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行政救济是诸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制度的总称,是依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得到恢复、补救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不同于监督行政与行政救助。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旨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对造成损害者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的行政救济制度。
在我国,行政救济法的众多立法仍不到位:行政补偿法、行政赔偿法没有单独的、专门的立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仍有改进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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