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一种有现实意义的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类型: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边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
(2)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须为承担有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休戚与共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 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
(2) 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我国立法不允许法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
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 合伙企业购置的资产
(2) 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
(3) 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
(4) 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
(5) 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除上述法定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外,对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决议,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1)共同执行
(2)委托执行
(3)分别执行
(4)授权执行
(1)检查执行情况
(2)审议报告
(3)查阅帐簿
(4)提出异议
(5)撤销委托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义务。是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损害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 按份主义。即按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确定,如法国和日本。
(2) 平均主义。即不问各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一律按人数平均确定。如美国、英国和瑞士。
(3) 折衷主义。即先将年度盈余或亏损的一部分(如60%)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或者分担,再对剩余部分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或者分担,如德国。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
(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为了调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设置了以下规则:
五、合伙企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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