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赔偿的现实性
—我国立法赔偿体制的构建设想
杜永鹏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并不包括立法赔偿,但其在学界是广受关注和重视的。立法赔偿是不该被排除在国家赔偿法之外,我们应当借鉴法德等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立法赔偿制度。
【关键词】立法赔偿立法行为国家赔偿违宪审查
Abstract: the scope of pensation pensation, but does not include legislation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is popular with attention and respect. pensation is shouldn't be excluded from the pensation law outside, we should adopt franco-german countries such as pensation system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legislation pensation system.
Keywords:pensation; Legislative act; pensation; Unconstitutional reviewing
引言:目前世界上建立起立法赔偿制度的国家仅有法德等少数几个国家,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则是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予以豁免。然而从理论上讲,权利与责任是无法脱节的,对应立法权的必然有立法瑕疵所带来的责任。立法赔偿在我国国家赔偿中的最终出现是法制和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立法赔偿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
(一)立法赔偿的概念
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度认为立法赔偿应仅限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应松年教授就明确的说立法赔偿,就是只议会制定法律的赔偿,不包括政府制定或采取抽象行政行为的情形。因此我国的立法赔偿仅仅包括的是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
(二)立法赔偿的理论依据
当国家豁免学说逐步被抛弃时,立法行为豁免却一直顽固的坚守阵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仍然使用立法行为免责的原则。但是,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对这一原则有所突破。尤其是法国这一立法赔偿的母等的观念和狄骥实证主义社会法学的影响,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得到了长远的发展。
公平负担平等学说时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理论,它对于法国等学说是一种纯粹公法上的理论,该学说认为,国家机关的活动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而有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分担费用。国家机关活动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遭受的额外负担,这种负担不应该有受害人个人负担,而应该平等的分配与全体社会成员,即由全体成员来填补损害,这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其分配方式就是国家以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金赔偿受害人蒙受的损失。该理论的传播,为无过错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该理论,对于立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只要不是一种普遍的损害,国家就应当对特定人或少数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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