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春秋时代: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一)经济原因:
。
。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的所有权。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二)政治原因
孔子:“礼崩乐坏”。
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二)“铸刑鼎”
铸刑鼎: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第三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在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齐国有《七法》,楚国有《宪令》,韩国有《刑符》,赵国有《国律》,魏国有《魏宪》等。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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