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后解除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卖方(下称甲方):身份证:买方(下称乙方):身份证: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定金:(人民币)2、乙方已缴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3、乙方另付甲方补偿金:(人民币)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提交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1/2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居间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身份证:月身份证:年/2篇二: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实务问题探究(曾耀林)。
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实务问题探究(曾耀林)伴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房屋买卖纠纷依然呈多发态势。因一房数卖引发的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纠纷层出不穷。纠纷进入诉讼领域后,鉴于房屋的不动产特征,当事人一般都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等诉讼保全,确保既能阻止房屋的再一次流转,又能保障胜诉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房屋的高保值、易拍卖特点也成为法院主要选择的执行对象。因此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是保全和执行的重要手段,由此房屋买卖纠纷中经常涉及诉争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涉及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实际履行等问题因认识的不统一、不清晰,导致执法的差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规则的形成。本文旨在就此进行分析研究,以求教同仁。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开发商A公司于20**年修建某大厦。符合预售条件后,其开始对外出售房屋。众多业主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或部份款项。后因开发商资金困难,该大厦形成烂尾楼,并由此引发了拖欠工程款等系列纠纷。该系列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执行中,对该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体查封,并明确“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租赁、预售、转让、过户及设置抵押。”为取得最佳效果,法院经多方努力引入另一建筑商投资续建该大厦,并最终完成峻工验收。在法院查封期间,A公司又将原已出卖的房屋进行了二次、甚至三次出卖。因房屋峻工后具备了交付条件,后来的购房户即实际入住并占有该房。此外,法院查封房地除已建或在建工程外,还含有一小块净地。此后,在法院不知晓的情况下,该净地上也修建了几间商铺并由A公司出售给其他人。现原来的购房户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公司与
后来的购房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要求交付房屋;后来的购房户也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商铺购买者也诉请法院判决A公司办理铺面的过户手续。笔者认为,该案需要解决几个焦点问题:
房屋查封后解除买卖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