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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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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我见
摘要:安乐死在当今受到许多关注,许多人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不同观点的理由,并提出自己比较赞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合法
安乐死愿(亦称安死术、善终、愉快死亡)意为无痛苦死亡,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伦理百科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一般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它产生于19世纪医学的发展和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是基于资产阶级吗“天赋人权”中“生的权利和死的尊严”的理论的产生而逐渐提出来的。一般来说,安乐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儿和一些严重精神病人、重度遗传病、无意识及长期昏迷等类型的人,在其无痛苦状况下采取人为的主动或被动的方式,使其结束生命。狭义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的病人,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主动安乐死有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对生患绝症而濒临死亡的方法。被动安乐死,是指医生对生患绝症而濒临死亡的人,采取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而使其自行死亡的方法。①学界对安乐死表示赞同的观点从伦理视角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施安乐死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生命是不可放弃与替代的,但医疗资源并不是无限的。但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看,在现有医疗资源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医疗资源消耗于这一基本没有正效益的群体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浪费,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实现医疗资源效率的最优化相矛盾。从人的公平性角度看,这种有经程度地享有社会医疗资源,而经济条件薄弱的人即使需要也不能享有必要的医疗资源的现象,是对社会公平的蔑视,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目的格格不入。②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义务为界限的。在现代社会中,生命属于自己,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但是,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安乐死适用对象,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反而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苦难和损害,如巨大的经济负担、沉重的精神压力、疲惫的体力消耗。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而是停止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或尽量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显然,这种情况下放弃生命比延续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构成对其社会责任的否认。③
2、安乐死能够维护人的尊严是对患者的尊重。从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本质属性中,人生的意义不只是“活着”,从更宽泛的意义而言,人的特质使“尊严”成为人的最高需求。尊严就是富有理性的人们独立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同时,通过追求自由,创造价值,使其选择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的心理状态和理想后果。对尊严的追求延续人的一生,主张安乐死的学者和当事人认为,当疾病医治无望,生命极度痛苦,人的尊严因疾病折磨而不复存在,退化为动物式的盲目生活状态的时候,人已经丧失了应具有的意义和尊严。生命在这种无尊严状态下的盲目维持,是人生的一种耻辱。④传统的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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