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
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节清朝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律的制订。清朝修律共三次,依次是顺治时期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时期的《大清律集解》、乾隆时期的《大清律例》。
二、会典的制订。清朝的会典被称为“五朝会典”,即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修订了会典。
三、例的纂修。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清代的例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中。则例是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是皇帝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不具永久性、普遍性效力。成例是经过整理编定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清朝重视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主要有:《回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概念辨析】:
1.《大清律例》:
这是清代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在顺治时期开始创制,至乾隆五年颁布。它的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仍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