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制度 The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中国法制史之
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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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上) The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公元1644—1840年)
基本特征:
1、立法体系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立法具体内容上,更契合社会实际;
3、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严格;
4、制定了适用少数民族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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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1、清朝前期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清朝前期的法制体系
3、清朝前期的司法制度
本章重点:
1、“参汉酌金”与《大清律例》
2、“一子两祧”的继承制度
3、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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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Summarize of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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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大清律例》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并于次年颁行天下,是清朝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雍正五年颁行《大清律集解》。
乾隆五年,在对原有律例逐条考证后完成《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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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律
例
名例律
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
条例则例
事例成例
补充
《大清律例》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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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清朝的法律体系The Lex of Qing Dynasty
一、行政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一)《大清会典》
(二)各院部则例
(三)监察法
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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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继承
1、宗祧继承(Descent):
2、封爵继承
《大清律例》规定:在符合出继对象是独子的情况下,如果确实是同祖的侄子辈,要经过全族具结书面保证无异议,一人可以继承两房宗祧。——“一子两祧”
二、民事继承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Civil Inheri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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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可“合承夫份”。
(二)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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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在重农抑商的政策指导下建立的。
重农:简化征税标准;农业立法。
抑商:推行“禁榷制度”;奉行海禁政策;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重征商税。
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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