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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依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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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详细的行政处罚条例,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条款规定了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根据规定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三门峡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经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业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上述条款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一) 不可抗力;(二) 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后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次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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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