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节庇护与引渡
asylum and extradition
庇护的概念和性质
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或科学研究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政治迫害而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行为。
在国际法上,给予庇护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各国对于在其领土上的任何人,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有根据其宪法或法律进行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不是个人的权利。是否给予某个人庇护,完全由一国决定,外国人没有向有关国家要求给予庇护的权利。
据《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6日头版报道,1981年10月,越南空军少尉飞行员乔清陆等10人因不满当时越南政府的残暴统治和政治迫害,驾驶一架越南军用直升飞机来到中国。他们感到无法在越南继续生活下去,要求留居中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允许乔清陆等10人在中国居留。
[问题] 本案中国政府是否有权给予乔清陆等10人庇护?
庇护的对象
1793年法国宪法第120条规定“法国人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它们对于暴君不给予避难。”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所以又称政治避难。它是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居留,而且庇护的对象也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领土庇护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凡有重大理由可认为犯有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之权利。”
此外,对犯有下列各种罪行的罪犯不能给予庇护:灭种罪、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及其他各种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劫持人质罪、酷刑罪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受庇护者的地位
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他们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等同,要服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享有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的待遇。但与一般外国人又存在区别.
受庇护者与一般外国人的区别
在避难期间,可以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的义务。庇护国不将其引渡或驱逐。
受庇护者不得因其受庇护的地位而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不得从事反对或危害本国的活动。
1967年联的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第4条规定:给予庇护之国家不得准许受庇护之人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美洲六国《关于政治庇护与避难的条约》、《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欧洲领土庇护宣言》及其他有关文件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国家行使庇护权的场所
国家基于属地管辖权,有权在自己的领土内庇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
国际法不承认国家在其领域外庇护外国人的权利,如不得在一国驻外的使馆或领馆庇护政治避难者.
不过,拉美国家间是相互承认外交庇护的,并签定了1928年《关于庇护公约》及1933年《关于政治庇护权公约》,1939年《关于政治庇护与避难的条约》。但这些条约只适用于拉美地区的缔约国,并不具有一般意义。而且在这些国家,这种外交庇护也严格限制在“紧急情况”下适用。
王德宝成了中俄司法引渡第一人
犯罪嫌疑人王德宝带着125万元公款,1998年神秘失踪。当他在俄罗斯优哉游哉地过着美日子时,怎么也不相信中国的检察官会突破那么多障碍将手铐戴到他的手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正是这起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告诉我们的。
随着王德宝被顺利押回国内,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今年2月24日,王德宝被辽源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德宝表示认罪伏法。
引渡 extradition
引渡是指一国(被请求国)应另一国(请求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的受请求国追捕、通辑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
引渡是一种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才是引渡的根据。
第四章 第三节庇护与引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