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第一节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并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者重新填报。提交材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代码,法定代表人等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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