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鉴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印鉴管理,规范与印鉴有关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行政印鉴、部室印鉴、党组织印鉴、各类专项指挥部印鉴、领导小组(委员会)印鉴、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班子成员名章等的管理。
三、内容
(一)印鉴刻制
,必须书面向公司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提出请示,列明刻印理由、印鉴名称、印鉴形式、印鉴用途、印鉴使用范围、印鉴负责人及保管人,经公司批复后,分别由公司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到当地公安部门认可的刻制单位统一刻制(行政印鉴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党支部印鉴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丢失、废止等需要重新刻制的,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印鉴责任
、使用、上缴等印鉴管理主要领导责任。
、使用、上缴等使用、保管直接责任。
(三)印鉴保管
,并加锁保管。
,编制印鉴使用登记表。
,特殊需要由用印人书面申请、印鉴负责人审批,并登记用印事由、用印时段,印鉴保管人方可携带印鉴办理。
(四)印鉴使用
,按行文程序办理。
,用印人应先登记并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印鉴保管人应当留存备份。
、协议等对外文书用印必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审批和登记。
,不得在含有对帐、催款、
债权债务确认等性质内容的文书上用印。
、不得在含有任何担保性质内容的文书上用印。
、班子成员书面授权,不得使用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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