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河道采砂承包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方(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包方(开采者):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允许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河道内的采砂经营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包给乙方的河道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发包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河道范围内所进行的开采、经营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发包的河道位置:。范围:。
第五条甲方交付乙方的河道的现状为:
1.;
2.;3.;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该河道的承包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经双方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百五十户村民补偿款,每户¥元人民币,大写:,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乙方承包该河道期间的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第八条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方式支付本合同上述的价款给甲方,于年月日前,次性支付。
第九条在乙方承包期间,采砂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要求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以及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后,该河道的开采经营权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发生的,有关该河道产权以及该河道所涉相关权力的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包该河道,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通知,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河道承包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
第十三条承诺及保证甲方:
1.甲方有权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全体村民集体表决程序以及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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