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综述
(20世纪80年代至今)
历史(师范) 08161147 赵凌宇
[摘要]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刑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源自《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根据亲亲相隐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但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价值和刑法制度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仍有去研究、探讨的价值。
[关键词]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研究
一、何为“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内容,它发端于秦汉时期,并且汉宣帝下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亲亲相隐”入律的开始。但溯其本源,它源于周礼,《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是对周礼“亲亲”、“尊尊”原则的一脉相承。
作为我国古代法律重要原则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主要是指祖父母、父母与子孙之间,夫与妻之间(在唐代还扩大到同居之人之间、部曲奴隶对主人)一方犯谋叛以下罪时,另一方应予以容隐、藏匿,不得擅自揭发其罪的制度。这不仅是五服近亲属(同居之人或部曲奴隶与主人)之间的法律义务;根据律法,卑亲如果擅自控告尊亲,即违法“亲亲相隐”原则,还会被科罪处刑。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古代律法中延续了近两千年,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一度也引起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和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这一中华法系代表性的法律原则最终淹没在浩瀚的史海之中,我们只能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刑法志》中寻觅它的蛛丝马迹。
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研究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断呼唤人性的回归,要求从人性价值的层面分析和考量法律问题。此时,“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因为它代表着一种和睦稳固的家庭关系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正是现代社会在人性方面的缺失。所以“亲亲相隐”制度重新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近些年来“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史学界、法学界、哲学界都引起了较大的研究热潮。其中法学界的关于“亲情容隐”的思考早于哲学、史学界,值得哲学和史学界的学者重视。很多学者都在尝试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
20世纪50年代初到70 年代末,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并且这一时期政治风暴袭卷全国,所以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研究陷入了低潮。直到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亲亲相隐”制度的研究出现了热潮,并且主要是对秦简《法律问答》《封珍式》中“非公室告”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学术的解禁,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研究得以迅速发展,80年代以来法律思想史的著作出了很多,大多都提到了“亲亲相隐”制度。如,曾宪义、范忠信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专门列出章节讨论亲属相隐的问题。这一时期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围绕新出土的简帛材料进行讨论,二是研究角度的多元化。
、围绕新出土的简帛材料进行的研究
1983~1984 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出土,所以这一时期的研究也大多以汉简为研究的着手点。崔永东先生的《简帛文献与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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