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第一章主要任务
第一条党组织是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政治核心,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认真实践“为民党建”理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二条学校应根据《党章》要求,单独设立或联合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四星级以上的中学原则上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三星级以下高级中学、规模较大的初中和省实验小学,原则上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其他学校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单独设置。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由批准建立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步筹建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暂不能建立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为其选调推荐党员教职工。
第四条为适应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区)委组织部门要明确赋予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对农村中小学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考评等职能,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模式。乡镇党委调整、配备农村中小学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与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加强联系沟通。学校党组织要根据“双重管理”要求,主动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五条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学校党委的任期4年,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并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党总支和党支部任期3年;建立党委和党总支的学校,应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享受相应行政负责人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学校党组织制定并实施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
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联系群众和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并根据情况适时制定有关制度。
第八条加强学校党组织机构建设。各学校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人员,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全额纳入学校年初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九条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条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簿册(如活动记录簿、党员活动考勤簿、党员实绩簿、光荣簿等)。原则上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一条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学校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坚持党支部的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党日活动,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每月集中学习或活动1至2次。
第十二条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应及时予以教育帮助,促其改正;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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