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政策解析
1
一、我国卫生系统职称改革的简要回顾。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政策介绍。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政策介绍。
四、关于聘任。
一、职称工作的简要回顾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50、60年代。
卫生部于1956年拟定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草案),经过试运行,于1963年修订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同意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分医药院校参照试行。
第二阶段:1978年至1983年的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卫生部对63年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改称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并于1979年颁发。确定了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水平分为高级(主任、副主任级)、中级(主治或主管级,当时未设主管护师)、初级(师、士级)、员级(卫生防疫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明确了晋升条件和审批权限。
同年还印发了《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确定了各类别各专业各级别职称所需具备的条件。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于81年下发了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当时职称评定的特点和做法是:
1、只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成果,经评委会评审,政府主管部门授予职称,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2、评职称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
3、评职称与待遇不挂钩,并终身享有。
第三阶段:1986年至2000年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制度。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条例》明确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士)为初级技术职务,技术职务不再包括员级,此《条例》至今仍然对卫生职称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的是评聘结合。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
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八、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卫生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