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般安全要求:
原为: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修订后改为:一般安全要求。
该节条文由原来3条增为9条。
(原第10条)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
运行值班负责人.
原为:第11条
原为:第12条
新增:
10 kV、20kV、35 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
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
、、,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
网。
新增: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
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35
63(66)
110
( 注)
220
330
500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新增: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
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
挡板(护网)。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
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
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
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
作带电体。
高压设备的巡视:
原条文5条,
修订后改为6条.
(原13条)值班员和非值班员改为人员.
原为:第14条
原为:第15条
(原16条)随手将门锁好改为随手关门.
(原17条)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原
为配电值班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
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原为值班员)使用,其它可
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
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原为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
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
工作结束后交还(原为当日交还)。
新增: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
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倒闸操作:
原条文14条,
修订后改为30条.
本章节的改动较大.
新安规讲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