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会议纪要
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会议纪要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第一期环评中常见问题讨论会会议纪要20**年4月11日,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专家委员会针对目前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组织召开技术讨论会。会议由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总工包景岭主持,会议邀请了20余位专家参加,与会专家就目前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多项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1、关于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建设项目防护距离的确定对于存在无组织排放的项目,若有相关防护距离标准,优先执行标准;无相关防护距离标准时,建议在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同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并以“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项目防护距离。
2、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问题2.1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对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进行核算。
2.2对于燃气辐射采暖项目应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算。
2.3对于无排放标准或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大气污染因子,可不进行达标排放论证。
3、关于喷漆等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问题3.1对喷漆原辅料中不涉及非甲烷总烃相关成分的,可不将非甲烷总烃作为评价因子。
3.2对于涉及喷漆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进行异味环境影响分析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
明》中的方法,通过车间卫生标准推算环境质量控制限值一次值后,再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推算污染物排放速率允许限值的方法,可根据需要在相关大气污染因子无相应排放标准的项目环评中使用。
5、房地产项目废水排放的评价范围通常情况下,应评至污水处理厂入口;房地产项目住宅配套设施
(商业)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可不进行核算。
6、对于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在环评阶段暂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同时也难以采样鉴别的情况下,可通过“建成后经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污泥类别后,按相应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的方式进行控制。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应严格按照HJ2.2-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外污染源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污染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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